法律問答

委託催討需要什麼資料?

債權證明:法院文件、支票、本票、借據、互助會單、出貨單、匯款單、LINE通聯紀錄等等,能證明債務人欠錢之證明單據。
債務人基本資料,如: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
債務人相關資料例如:債務人上班處、債務人電話等等,有利於找債務人之相關線索。
帳款催收其實是需要具備法律知識又需要耐心的動作,催收帳款以及債務協商等工作,您現在可以委託專業人士幫忙處理,承德資產依據人情、道理、法規的情理法原則,處理債權上的糾紛及疑難,幫您杜絕債務事件衍生的複雜。

何謂債權讓與?

債權是財產權的一種,雖與物之概念有所不同,但仍得由當事人自由處分,當屬無疑。亦即,原則上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第三人;如其性質上或經當事人特約不得讓與處分者,自不得讓與(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 又債權讓與之效力,於讓與該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但與讓與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不在此限(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一項)。惟債權人若將債權讓與他人,當影響債務人就該債務之履行,是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二條九十七條第一項)。再者原債權人即讓與人不會平白將債權讓與他人,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多針對該債權讓與之行為另有契約約定,該債權讓與之原因關係契約或為買賣、或為贈與或委託,但無論屬何種民法債各契約或縱數無名契約,均為債權行為無疑。

當然繼承跟限定繼承的差別?

當然繼承-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因被繼承人死亡而即刻生效,故繼承效力因被繼承人之死亡而當然發生,與繼承人之意思無關,不以繼承人表示繼承意思為必要。
限定繼承-民法第一千四十八條,乃指繼承人以繼承所得之財產,償還被繼承人生前之債務,如果被繼承人之債務超過遺產,繼承人也不需要拿出自己的財產為被繼承人債務負責,如果遺產多於債務,繼承人還是可以獲得遺產。

受讓債權之資產管理公司,未依法通知或提示前,是否可向債務人請求清償?

按「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三、債權禁止扣押者。前者第二款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與受讓人。但與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不在此限。未支付之利息,推定其隨同原本移轉於受讓人。」
是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不過以收購金融金購不良債權為目的之資產管理公司,受讓金融機構不良債權時,適用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第3項之規定;而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第3項規定,金融機構為概括承受、概括讓與、分次讓與或讓與主要部分之營業及資產負債,或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1條至13條規定辦理者,債權讓與之通知得以公告方式代之,不適用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及第三百零一條之規定。

我覺得用法律途徑太慢了,如果用其他方式讓債務人心生恐懼或者干擾到他的正常生活,讓他出面還錢,只要在契約上簽定,催討期間任何違法催討事項皆與本人無關,只要私下請討債公司用較激烈的手段,後續有任何相關的法律問題是否就不會牽涉到我了?

這已觸及到刑法第二十九條教唆罪,「教唆他人犯罪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假設債務人報警,經過查證屬實,債權人的罪行是等同於專業討債公司。

對方欠錢不還,可以告他詐欺或侵占嗎?

刑法 第 三百三十九 條 (普通詐欺罪)
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3.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 第 三百三十五條 (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 第 三百四十二條 (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常見的欠錢不還官司訴訟,告到刑事法庭上, 基本上,欠錢是民事,詐欺是刑事,正常為不同的兩件官司。(要看實務狀況)如果兩邊都告,基本上是兩個案件,兩個法庭。但是在沒有足夠證據之下,如果貿然的告對方詐欺只是徒增麻煩,且敗訴機率非常高。

我想要把呆帳討回來,但是對方是親朋好友/往來客戶,是否這樣是否會影響到我們之間的關係?

我們都會以最兩全其美的方式替客戶將帳款收回,絕不會影響到日後與親朋好友/往來客戶的情誼及商業往來。

欠債脫產,可告損害債權嗎?

已取得執行名義,可持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清查債務人的財產資料,也可向國稅局調閱債務人所得資料清單。
若查出債務人名下有任何資產,可向法院遞狀聲請強制執行,藉由查封、扣押、拍賣等法定程序,追回欠款。如債務人名下無任何資產,且認為債務人有脫產行為,是為躲債蓄意脫產,可透過民、刑事討回權益。
在刑事方面:根據刑法三百五十六條,『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時,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破壞、處份或隱匿財產』
在民事方面:根據民法二百四十七條,向法院提起『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訴訟,再聲請強制執行,查封。

我朋友在93年1月跟我借錢並簽了一張6月到期的本票,93年7月我請求對方償還,9月對方脫產他把土地財產過戶假買賣給爸爸的弟弟以及抵押權給舅舅,導致我假扣押無法行使。 請問我要怎麼跟他打脫產的官司?

根據刑法第兩百一十四條,可提出假買賣之偽造文書,對方要證明資金流向,此方面檢方會查。然後再提起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代位請求移轉登記,並訴請塗銷抵押權登記。

我借錢給朋友,朋友有簽借據、本票或開支票給我,做為還款證明,我都把這些借據等單子放在抽屜。後來我發現有幾張已經過了好幾年,請問借據、本票和支票的有效期限是多久?我能用什麼方式把這些錢討回來呢?

請放心債權還是一樣還是存在。
這三種還款憑證,都屬於《民法》的債權債務關係,效力方面有時間限制。
一般債權,例如借據,在《民法》上的請求權消滅時效為15年,本票的請求權時效則為3年,支票只有1年。
相信有很多人有使用本票,也接受過本票,也相信很多人手中的本票已經過期。過期的本票不少人誤以為權利就消滅了,其實不然,因為在法律上來說,它只是時效消滅,也就是說只是債務人取得了一個抗辯權,可以在你主張權利的時候對抗你而已,你的權利並沒有消滅,只是效力減損了。

支票被跳票,怎麼辦?

支票遭退票,對方又避不見面不願付款時,執票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命令債務人應在支付命令送達後20天內,向債權人清償其債務。
而債務人則可於接到該命令後,二十天的不變期間內,向此核發支付命令的法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在20天的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就可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則此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法律效力,此時,債權人就可以確定的支付命令做為強制執行的名義,查封拍賣債務人的財產而獲得債務的清償。

跳票會有什麼影響?

跳票︰若銀行通知所存入的票據跳票,要向銀行詢問跳票原因,因為跳票的原因不只是存款不足,包括印章不對、模糊、票據塗改等因素都可能產生跳票。若是存款不足跳票,應向原銀行取回票據,並妥加保存。因為,發票人若是七日內補足金額,便可註銷跳票記錄,所以七日後可再存入支票。
公司支票跳票會牽涉到負責人個人信用也會間接破產的,申請信貸銀行都會徵信信用,會徵信到的曾經公司支票跳票。

像他從前個人信用還不錯,但現在的狀況還可辦理個人信貸嗎 ?
如果它是負責人,不能辦理個人信貸。
公司跳票會影響個人信貸嗎 ?
如果它是負責人,就會影響個人信貸。
還有,他只是背書而已會有影響嗎 ?
如果不是負責人,只是背書人,不會有影響,可以辦理個人信貸。

另外一種情況,公司票有兩個小章,一個負責人小章一個股東小章,如果你朋友是其中一個章會有影響個人信貸。正常來說跳票,三張就拒往了。
跳票的話比較不會影響房貸部份,但本身有持信用卡,現金卡的話支票拒往的話,是會跟著全部停卡,.至於個人的信用,當然隨著支票的關係變成銀行拒絕往來戶。
跳票比信用卡強停還嚴重。

保證義務是否屬於繼承範圍?

保證義務,通常有「人保」及「物保」,則繼承該物之人,即必須連同附著於該物的保證義務繼承。
人保就是專屬於保證人本身信用之保證義務,根據民法一千一百四十八條,保證人的保證義務,應不在繼承範圍之內。

握有本票跟借據,如何向債務人提出法律訴訟?

債務人持有債務人之本票,原則上若考量程序的簡便,迅速取得對債務人之財產實施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應優先選擇以本票為依據,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如債務人簽署他人姓名,而是事後被舉證屬實,違反何種條例?

刑法 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您對自己的債權帳務有疑惑嗎?是否不想花錢請律師卻又擔心喪失自己的權益,帳與債總會衍生許多問題。依客戶、委託人所面臨之困擾,給予法務上的協助,並免費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 您有法律問題的疑惑嗎?
→ 您有法律諮詢的需要嗎?

承德資產不僅能提供應收帳款以及債務方面的相關服務,對於債務法律亦備有諮詢協助歡迎多加利用,絕對能為您指點迷津助您一臂之力。

免費諮詢專線:0800-2235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