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債權讓與?
債權是財產權的一種,雖與物之概念有所不同,但仍得由當事人自由處分,當屬無疑。亦即,原則上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第三人;如其性質上或經當事人特約不得讓與處分者,自不得讓與(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 又債權讓與之效力,於讓與該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但與讓與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不在此限(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一項)。惟債權人若將債權讓與他人,當影響債務人就該債務之履行,是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二條九十七條第一項)。再者原債權人即讓與人不會平白將債權讓與他人,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多針對該債權讓與之行為另有契約約定,該債權讓與之原因關係契約或為買賣、或為贈與或委託,但無論屬何種民法債各契約或縱數無名契約,均為債權行為無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