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欠錢不還,可以告他詐欺或侵占嗎?

問題:
對方欠錢不還,可以告他詐欺或侵占嗎?
回答: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9 條 (普通詐欺罪)
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3.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5 條 (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42 條 (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
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常見的欠錢不還官司訴訟,告到刑事法庭上,
基本上,欠錢是民事,詐欺是刑事,正常為不同的兩件官司。(要看實務狀況)
如果兩邊都告,基本上是兩個案件,兩個法庭。
但是在沒有足夠證據之下,
如果貿然的告對方詐欺只是徒增麻煩,
且敗訴機率非常高。